索 引 号:00183092/2017-02735 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名  称: 关于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

为加大惠民力度,落实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中关于“停止预防性体检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履行职能保障托幼园所儿童身心健康,预防减少疾病发生,根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城区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有关事项规定如下,5县(市)视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

    托幼机构儿童实施免费健康体检制度。托幼机构儿童体检包括入园(所)体检和在园定期体检,均纳入0-6岁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考核体系,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支付。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原则上由儿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儿童健康体检机构)承担。定期健康体检由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即儿童群体体检),到托幼机构所在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经家长要求也可以由家长带领儿童到居住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任务的机构要经辖区卫生计生局备案,并建立和落实信息共享机制。

(一)入园(所)健康体检

    儿童入托前到儿童居住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由体检医师按“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1)规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进行检查并逐项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体检机构留存,一份贴到《母子健康手册》用作传递信息,两份都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同时儿童健康管理人员要将“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中相关信息抄录到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中。儿童入园(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二)定期健康体检

    主要由托幼机构集中组织到所在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经家长要求也可以由儿童居住地健康体检机构进行,两者体检结果互认。体检项目、频次及相关管理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体检后及时向家长和托幼机构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儿童残疾筛查为阳性的,立即通知儿童居住地健康体检(档案管理)机构,由儿童居住地体检机构联系家长进行复查并及时转诊。

(三)信息共享

     1、开展辖区托幼机构儿童定期群体体检的机构将所检儿童健康检查表相关信息以Excel表格的形式统一录入(格式模版在公共邮箱查收,mdjtytj@163.com,密码6499919),并及时上传至公共邮箱,供全市健康体检机构(特别是儿童居住地健康体检机构)查询、共享和摘录信息。

2、托幼机构在统一组织儿童进行群体体检结束后将体检儿童名单以Excel表格形式或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公共邮箱并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站。

3、各儿童健康体检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机构入园体检及托幼机构儿童群体体检信息分别汇总,以Excel表格形式(同1中格式)上报至区妇幼保健站,做为儿童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依据并拨付相应专项资金。

4、儿童健康体检机构未按要求录入上传邮箱和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的,根据情节轻重适当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时予以扣减相应分数。

    二、儿童健康体检机构的备案

    为保证健康体检质量,对市城区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儿童定期群体健康体检机构实行备案制,即符合条件的健康体检机构准备相关材料,向牡丹江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和定期群体健康体检工作。

(一)开展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在岗专职儿童保健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1名;

    2、实验室可以独立开展包括血红蛋白(HB)在内的血常规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

3、配备测量身长(身高)仪、体重称、营养评价表/评价软件、儿童视力表/灯箱、听诊器及皮尺等必要体检设备。

(二)备案流程

12017年度:申请备案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备案申请、人员清单及资质复印件、设备清单等,详见附件4→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组织区卫生计生局及专业机构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市卫生计生委对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备案、管理区域划分和发出书面通知→公示。

2、以后年度:申请备案机构向区卫生计生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备案申请、人员清单及资质复印件、设备清单等,详见附件4→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区卫生计生委对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备案→报市卫生计生委登记→区卫生计生局发出书面通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区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工作,既要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又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职,尽快确定并及时公示体检机构,规范体检流程,强化相关培训,保证体检工作及时顺利开展,防止出现体检空白。

(二)密切协作,强化督导。各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依职责分别做好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对辖区内体检机构的督导考核,规范体检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三)畅通信息,及时反馈。妇幼保健站、托幼机构、体检机构(包括托幼机构所在地体检机构与儿童居住地体检机构)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保证体检信息共享,对于传染病患儿要及时采取措施离园治疗。体检机构要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体检信息。

附件:

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备按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