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183092/2019-04528 分类: 其他 ;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牡丹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12日
名  称: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牡环办发〔2019〕2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龙江省“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以及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和全市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大会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整治,主动履约践诺,强力督办检查,做到新官必须依法理旧账,旗帜鲜明地重塑全市诚信新环境。 

  二、整治重点 

  聚焦政府不守信践诺、新官不理旧账,针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管委会、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公司(以下统称政府和部门)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失责失信,违法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各级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一)政府和部门不履行有效合同、不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迟延履行、兑现、执行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二)因政府和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合法承诺不能兑现,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依法赔偿的。 

  (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政府和部门改变规划、行政决定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承诺内容,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依法补偿的。 

  (四)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政府和部门不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合法承诺的。 

  (五)因政府和部门责任违法违规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返还市场主体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依法折价补偿或者不依法赔偿市场主体损失的。 

  (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目标步骤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政府和部门失信违诺事项,201911月末前,各级政府和部门各自完成整治比例不低于50%,力争于2020年底前全部整治完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由各级政府或者各中省市直各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严格执行。 

  (二)方法步骤 

  “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建账、整治督办、验收追责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建账(2019年5月0日至月20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县(市)区、中省市直各部门全面开展自查并建立台账。 

  1.制定方案。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定承办机构,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务求取得实效。 

  2.全面排查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截至2019月20日前,本地、本部门面向市场主体出台的政策、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进行全面清查,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全面查找问题。各县(市)区和中省市直各部门整治工作承办机构除收集汇总政府和部门报送的事项外,还要设置受理电话,由专人受理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失信违诺问题,对重点企业要主动走访调研,排查出的问题一并列入清单。 

  )梳理相关政策。各级经合部门要对当地(含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将梳理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条款汇总并上报至本级政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集中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详细录入信息。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政府及其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2)、《中省市直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3)。已经纳入国务院和省部署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范围的事项也要同时填报,说明完成情况并作单独标注。 

  3.建立台账。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排查问题清单形成整治台账,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于2019月20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治督办(201910日至202030日)。 

  1.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中省市直各部门根据汇总形成的台账,认定失信违诺事项和清理整顿内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排查出的政府失信违诺事项逐企逐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办理时限,依法依规解决。 

  2.跟踪检查。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府失信违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重点事项个案督办,以及随机走访当地行政机关、企业、商会和社会团体等方式,以督查促进整改落实,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3.集中力量攻坚。对纳入督办台账的事项,划分类别,集中力量,挂牌督办,明确任务,限期办结。 

  第三阶段:验收追责(201912日至1231日,对2019年整治情况进行验收;202011日至1130日,对整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1.考核验收。全面梳理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部门工作情况,验收专项整治成果,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期未办结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解决并进行内部通报。 

  2.惩治追责。对拖延整治、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公开通报;对违规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问责意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失信政府“老赖”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作为干部考核考察、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从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开发区、市镜管委、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抽调精干力量专项推进。“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三个工作小组,三个工作小组组长分别由市营商局名副局长担任。第一组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的“清赖行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第二组组织指导全市中省市直有关部门的“清赖行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第三组组织指导市经开区、市镜管委及全市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公司的“清赖行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诚信守诺对稳定投资预期、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重大事项整治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推进力度。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中省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协调有关事项,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会同市作风整顿办、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监督问责、失信惩戒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市法院负责提供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作为被执行人及被法院纳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查清理、汇总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配合完成重大政府失信违诺事项中涉及资金、账目等审计工作;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有关政策、合同、承诺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中省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加联合调研、检查工作。 

  (三)定期报送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和中省市直各部门要将承办机构和联系人于10日前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前,由专人负责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整治推进、监督问责结果等进展情况报送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汇总整理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形成相关工作信息报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适时进行公开通报。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正向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的决心和部署,以及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展现我市重塑诚信新环境的变化。加大反面曝光力度,对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政府失信违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违法违规乱答应、乱承诺,树立依法行政、重商践诺的良好形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出台有效措施,防止新增“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后新出现的政府失信违诺问题,要加大追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