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01

  牡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牡丹江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7〕8号)、《"健康龙江2030"规划》(黑发〔2017〕1号)、《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黑政办规〔2017〕56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基本实现了《牡丹江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牡政办发〔2013〕10号)总体目标。

  当前,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持续升高,青年学生感染人数增加较快,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合成毒品滥用及不安全性行为在一定范围存在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普遍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干预难度。同时,艾滋病防治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的问题;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治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基层基础工作也有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健康龙江2030"行动纲要》和《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黑政办规〔2017〕56号)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部署,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提高质量,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有效控制艾滋病流行,奋力推进健康牡丹江建设。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各地要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防治能力。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强疫情监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病例报告管理,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要强化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市卫生计生委、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

  1.落实随防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开展随访服务,逐步探索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入随访服务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各单位随访责任,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2.提高随访质量。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外侨办、市教育局、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

  1.健全检测网络。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完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市和疫情严重的县(市、区)应当具备确证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

  2.扩大检测范围。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通过网络、电话预约和主动服务等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探索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探索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随访服务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广新、公安、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局负责)

  2.着力控制性传播。针对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这一特点,突出加强高危人群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质监、旅游、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强化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将男性同性传播作为我市控制经性传播的主要内容,对男性同性行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措施,扩大对男性同性行为人群宣传干预的覆盖面,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市情况的综合干预策略。严控家庭内传播,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通知、动员感染一方按照法律规定义务及时告知配偶,并定期开展检测、随访。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负责)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毒品滥用危害、感染艾滋病风险等知识宣传,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六)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1.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所有符合治疗标准、自愿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治疗范畴。进一步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将艾滋病治疗与管理模式由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逐步过渡到以定点医疗机构为主导,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开展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介和衔接机制,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健康扶贫工作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支持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帮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扶贫办、市红十字会、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各地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作用。保持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完善全市血液信息网络化联网建设,初步实现血液库存情况实时监控、高危行为献血者的屏蔽和区域间血液调配等功能。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输血途径的艾滋病传播,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身体健康。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网络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对新婚人群、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做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服务,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关口前移。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范围。积极开展艾滋病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症状的治疗工作。根据疫情发展状况,依托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防治工作。在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的地区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积累试点经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措施。

  1.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组织具有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特点,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补充力量,各级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积极发掘、培育当地的社会组织,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2.加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管理。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工商联负责)

  (十一)提高艾滋病宣传教育针对性。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宣传、网信、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适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了解防治知识、掌握政策情况。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被监管人群、出国劳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卫生计生、人社、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对初中以上学校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支持高校及其学生社团申请高校防艾基金,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共同分析疫情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40号)要求,切实落实初中、高中、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教育工作。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在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高校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接受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牡丹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治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地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每年至少召开1次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治工作的对策与措施。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加强示范区建设,在防治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三)加强科研与合作。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施,组织科研攻关,根据我市艾滋病流行特点,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国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内其他地区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六、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的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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