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惠政策(下)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4-03

一、贷款贴息

贴息期限:2020年1月1日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贴息依据:企业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等八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而向银行举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不含固定资产贷款、展期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

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贷款入账凭证;

4.付息凭证;

5.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企业自获得贷款的次月起,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要件;

2.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每月6日前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在3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二、担保服务奖励

奖励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奖励依据:融资担保机构向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等六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

奖励标准:单个融资担保获得奖励额=奖金总额×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当期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3.反担保合同;

4.贷款合同;

5.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工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

2.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于疫情解除后5日内,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和市(地)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

3.市县财政会同工信部门、市(地)金融局,于疫情解除后10日内,对融资担保机构上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资金申请;

4.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5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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