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16条措施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4-1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黑司办通〔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为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责任部门: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县(市)、区司法局〕 

1.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着重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有关内容。  

2.充分利用好普法微信公众号。适时在微信公证号推送科学防疫、依法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理解政府在疫情特殊时期采取各种措施的意义,坚决抵制谣言散布,做到重科学、强防护、听官宣、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做好典型案例及公众高度关注问题的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疫情防控中的以案释法案例及公众高度关注的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及时了解防控政策、疫情信息和相关法律。 

二、建立健全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4.组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团队。组织律师(包括: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公证员、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益法律服务团,认真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法律风险,主动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救治各项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应急事件做出法律预测,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对受到疫情影响的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法律咨询需求,要依据国家和省最新规定给予解答,加强正面引导,促进理性维权;对隔离封闭、职业暴露、医患矛盾、防护用品质量等敏感法律咨询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有效解答群众关切,疏解群众心理;积极为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服务;为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政法干警、医务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群体及患病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律师工作科,公证管理科,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县(市)、区司法局〕 

5.保证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有效运转。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轮岗制度,安排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参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热线和网络值班,并与居家分散办公、网络办公方式同部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周六、周日安排中心工作人员值班,落实不间歇值班“电话办”举措;强化法律援助在线力量,倡导网上办公;简化来访人员办事流程,对来访人员强化防护措施管理,做到只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对“抗疫”一线人员提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落实“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黑龙江法网(牡)驻场网民答疑、“12345”市长热线转接涉法问题的接听解答一站式服务模式。〔责任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市法援中心,县(市)、区司法局 

6.疫情期间采取灵活方式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采用电话办、网上办等“不见面”也能“办成事”的服务模式,如:司法鉴定、仲裁机构可采取网上受案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远程等方式提供服务;仲裁机构要设专人通过网上及电话等方式对有法律咨询的企业及当事人进行解答,使咨询人及时了解仲裁受案范围,对有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确属牡丹江仲裁委管辖的案件,仲裁委秘书处将通过邮箱、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立案时所需的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立案材料进行审核。〔责任部门: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市仲裁服务中心〕 

7.建立快办机制。落实援调衔接机制,对涉及赡养、抚养纠纷、遗产继承、婚姻纠纷等案件,可采取快速调解方法办理,暂缓矛盾升级;对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予以快速协调,先受理后补办详细材料,尽量避免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减少人员接触,降低冠状病毒传染风险。〔责任部门:市法援中心,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县(市)、区司法局〕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部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县(市)、区司法局〕 

8.发挥人民调解在疫情防控处置中前沿阵地作用。通过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走向,摸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矛盾纠纷线索,加强对隔离区、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地区、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等重点区域的排查,加强对辖区矛盾纠纷隐患的分析研判,强化预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 

9.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群等方式咨询问题、解决纠纷。及时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把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一般性、苗头性纠纷,倡导推行简易调解程序,及时化解;对难以调处的重大复杂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专业特长,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利用微信视频、腾讯会议等方式开展远程调解、网上调解的同时,随时固定事实、证据、调解协议等内容,做好调解过程的录制工作和档案归档。 

10.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立足基层的优势。发动人民调解员大力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理解政府在疫情特殊时期采取的措施,坚决抵制谣言散布。 

四、加强对企业涉疫纠纷方面的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县(市)、区司法局〕 

11.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对企业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对生产、经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食品、医疗、建筑用品的企业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依法经营。 

12.建立法律咨询双向反馈机制。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人社、卫健等政府部门以及总工会、消协等单位提示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法律和政策适用口径,为企业答疑解惑。 

13.加强信息共享。根据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向法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强化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 

五、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14.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线上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 

15.鼓励仲裁和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仲裁和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部门: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市仲裁服务中心〕 

16.鼓励减免涉疫企业和防疫医务人员的公证费用。优先为涉及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针对医疗团队工作人员申请的委托、声明等涉及人身权益的公证事项实行免费办理和24小时在线服务。〔责任部门:公证管理科,市公证员协会〕 

附:牡丹江市司法局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16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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