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8-25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纸质及音视频资料(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第三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簿,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要在查阅登记中注明用途。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七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案卷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复印。

    第八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案卷档案保存单位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九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股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条 对调阅(查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帐及记录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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