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民政局执法检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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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丹江市民政局执法监督检查原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牡丹江市民政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对投诉举报或转办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以下简称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国务院、民政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专项现场监督检查及部门联合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国务院等部署的专项现场监督检查)、其他现场监督检查。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9〕38号
三、现场监督检查原则
(一)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网站权责清单范围内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监管效能,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推进综合行政监督检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专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公开透明
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项目应当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网站,依法履行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权责明确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相关业务科室依据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并开展对基层指导工作。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具体实施检查,并开展对基层指导督办工作。专项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或实施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原则”由具体实施检查的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开的权责清单职权项目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现场监督检查职权项目应当根据法定事权事项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现场监督检查应全面推进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四)现场监督检查应建立基于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的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日常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衔接的机制。
(五)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应优先考虑各重点监管对象类别,整合自身人力物力资源,实行多专业合并综合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六)现场监督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
(七)行政监督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事权事项密切结合,实现行政监督检查与其他事权类别的衔接配合。
五、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一)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依据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应符合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国务院等部署专项现场监督检查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 日常综合检查计划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
专项行政检查的文件
是
否
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
……………… 出示批准文件、执法证件
告知检查内容、被检查人权利与义务
是 否
否 是 是
图1 监督检查流程图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批准
依据下列文件之一,可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1、已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抽)查工作计划;
2、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实施行政检查的批准书;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组织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的文件;
4、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的特定检查的文件或方案。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
依据批准的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启动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内容以及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相关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检查的进行,但应当在行政检查记录中注明。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行政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可依据各科室职能及权力清单。
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实施行政检查的批准文件、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以及检查内容、经过等事项。
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行政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行政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移送。
(五)现场监督行政检查的监督
法治建设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发现行政检查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