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8-27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一、 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

局负责本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

二、 评议考核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本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责任考核

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8)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

9)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10)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二)行政处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4)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面履行立(销)案、审核、审查、告知,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组织听证的程序。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全部履行审核程序;

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制度落实;

(6)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国家市场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7)使用格式化的行政处罚文书,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内容规范;

    (8)使用非格式化的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的内容、制作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总局《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

    (9)各类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及时,送达手续齐全;   

    (10)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

    (11)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1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理,销毁物品,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13)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符合国家市场总局《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14)法制员制度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以自己名义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员审核。

(三)行政强制措施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手续齐全,遵守国家市场总局《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4)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或经营场所,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

    (5)扣留的财物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

     、考核评议程序

    (一)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法规、纪检监察、人事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指导各单位的评议考核工作。

(二)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评议考核的范围为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评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并应将执行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五)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并在局域网上公布。

(六)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六、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职权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登记注册指导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及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权限内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八)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查处再生资源回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成品油、商业特许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等商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与其合署办公)。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车辆运输管理科。负责全市营运车辆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车市场、停车场、驾驶培训学校、汽车修理、配货场(站)、品牌汽车销售、机动车检测机构、运输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汽车配件、废旧汽车零件、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拼装车、农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机动车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贯彻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政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受理驰名商标的请求、审查和报送。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等制度措施,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市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查处食品生产安全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销售类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查处食品流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九)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类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查处餐饮服务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查处特殊食品领域违法行为。

(二十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组织实施国家、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二)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检查制度。承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检查制度。承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化妆品质量公告。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承担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等管理制度。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组织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承担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六)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七)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规范引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负责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八)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组织认证活动。

(二十九)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权限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检验检测活动。

(三十)科技和财务审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派出机构重点旅游区监管分局,为正科级,负责重点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镜泊湖旅游区、雪乡景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下设镜泊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雪乡景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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