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部分保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1-15

  一、制定该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我省已经实施了为重度残疾人(Ⅰ、Ⅱ级)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的政策,为避免困难群体和重度残疾人出现攀比,同时为了操作简便精准,省内其他地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均采取与城乡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同样的政府代缴政策,额度也与之相同。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鹤岗、黑河、大兴安岭等9个地市为其代缴100元,哈尔滨代缴80元,七台河、绥化代缴50元。代缴资金均来源于县区。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市政府第16届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我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保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的代缴标准,具体是: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对城乡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提高为其代缴保费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上述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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