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4-19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工作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新时期文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文物数量众多。近年来我市文物工作突飞猛进,成绩显著,在全省名列前茅。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208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量18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1处。共登录可移动文物26312件/套,珍贵文物390件,其中一级文物26件、二级文物54件,三级文物310件。

  3.文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造成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缺失;二是属地管理责任没有落实,体制机制没有理顺,责任主体不明,保护管理不到位;三是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力量薄弱,近年来文物不同程度地遭破坏现象屡禁不止,法人违法案件呈上升势头。

  为了更好地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遏制我市文物破坏上升势头,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出台相关文件是非常必要的。该文件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0号)

  4.《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文发〔2017〕2号)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包括健全文物登录制度、严格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要求,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着力加大我市牡丹江边墙、渤海上京遗址、东宁要塞群、中东铁路建筑群等大型遗址保护力度,做好渤海上京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

  2.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依法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3.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主要是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快推进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牡丹江边墙保护规划。

  4.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市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5.加快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博物馆建设,支持社区博物馆、高校博物馆和工业遗产博物馆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具有鲜明行业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群。

  6.加强文物安全防护。主要包括实施文物平安工程,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7.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支持和指导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制定文物认养等鼓励措施,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

  8.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包括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公众开放,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带头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开发项目,打造一批文博文化创意品牌。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满足公众基本文物收藏鉴赏需求。拓宽文物流通渠道,规范古玩旧货市场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9.加强文物法治建设。主要是完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加快牡丹江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保障措施。

  1.明确文物保护责任。

  (1)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区政府一把手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

  (2)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意见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牵头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及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3)加强部门协调。市和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环境保护、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对文物资源密集、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特别是影响力较大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执法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要严厉逐级追责,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建立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实行终身追究制。

  4.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

  5.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省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培养、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强拔尖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努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编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博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了解我省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参观学习活动,充分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专题、专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重点任务1-7项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项“重在保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项“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2.重点任务第8项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拓展利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项“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3.重点任务第9项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项“严格执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项“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4.保障措施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项“明确责任”、第七项“完善保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项“加强文物法治建设”、第五项“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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