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5-27

第一条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第三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规范。资金总额的确定方式规范透明,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资金分配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力求办法科学、结果合理。

(二)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注重平稳。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保证各地分享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

第四条 转移支付范围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财政体制上视同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以下统称民族省区)

(二)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以下统称民族自治州)

(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以下统称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 各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额在上一年度分配数基础上,统一按照当年全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幅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自治县分配数=上一年度分配数×当年全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幅

第六条 转移支付总额扣除民族自治县分配数后的部分,在民族省份和民族自治州间分配。2019年,8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20%部分考虑各地前三年中央分享增值税收入增量情况分配,2020年两部分比例调整为90%和10%,2021年开始全部按照因素法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分配数=按因素法分配数 + 与上划增值税收入增量挂钩的分配数

其中,按因素法分配数考虑民族人口占比、人口较少民族种类等体现民族特征的因素,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

第七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分配的转移支付额少于上一年度分配数的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按照上年实际分配数额下达。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九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着力增强财政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要将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中央财政。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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