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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01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加快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财政金融支小支农的激励和扶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具体安排如下:
一、政策支持对象
对牡丹江市区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银行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小微企业首贷户给予贴息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符合首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享受本政策。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的首贷户,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贴息。
首贷户,系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以小微企业主名义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借款人无其他贷款,小微企业主名下企业此前无银行贷款记录。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市区贷款,系指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区企业[含下辖乡镇,不含县(市)]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贴息标准
按首贷额3%/年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银行“首贷”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展期、续贷不贴息。在贷款期限内提前结清贷款的(包括循环贷款),自贷款结清后不再享受贴息。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的部分不再享受贷款贴息。贷款存续期内,涉及分期偿还本金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终止贴息,应付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终止贴息。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首贷户,除必要信息核实外,“免申即享”。
三、贴息工作安排
(一)贴息资金安排。安排150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委托牡丹江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运营机构。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自2022年7月27日起实施,以2023年12月31日为限,若期间按首贷合同约定期限计算应贴息资金基本接近1500万元则政策提前结束;若2023年底经核算应贴息资金后仍有结余,“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二)统计监测安排。各银行机构要抓好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贷款投放。对符合条件的首贷户,各银行机构在贷款发放及贷款发生变动情况的当月主动向市财政局报备,并动态更新信息监测统计表。各银行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全面细致梳理、核实首贷户情况,尤其要注意监管部门统计范围外但属本政策支持的首贷户和线上贷款的首贷户,确保符合条件首贷户无遗漏、信息准确完整。
报备材料应包括:
1.首贷户贴息基本信息监测统计表;
2.营业执照或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合同或借据或放款单或银行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4.申贷时的企业征信报告(小微企业主贷款不仅提供企业主个人征信报告,还需提供小微企业主名下小微企业征信报告)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能够证明借款人为首贷户的相关材料;
5.若借款人当月发生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则由贷款银行在业务发生当月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的证明材料或贷款结清凭证;
6.若借款人发生逾期,则由贷款银行在发生逾期当月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人逾期的相关材料(如:系统截屏)。
坚持企业“免申即享”原则,能够由银行机构提供或出具材料的由银行机构提供,确需企业补充资料的由银行机构代收代报。市财政局报备联系电话:6224737。
(三)兑现政策安排。每年年底由受托管理运营机构牡丹江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首贷户兑现贴息。对不符合首贷贴息条件的,追回已贴息资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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