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04

   
牡人社发〔2022〕1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事业中心: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六稳”“六保”,在对全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情况进行测算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升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
  2.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违反地方环保政策、被列为“僵尸企业”的参保单位,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实施程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二、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县(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补助标准同上。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条件
  1.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
  2.以牡丹江市、各县(市)区防疫指挥部或卫健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确定参保单位所在地是否出现过中高风险疫情。
  3.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参保单位享受该补助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发生中高风险疫情当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4.未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5个行业企业享受该补助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牡丹江市爱民区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当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5.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6.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不宜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实施要求
  1.按政策要求,已出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绥芬河市、东宁市、爱民区,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未出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牡丹江市其他城区和其他县(市),可对符合条件的5个行业参保单位发放。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免报即发”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等材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通知符合申领条件企业。
  3.对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如生产经营地在本年度内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缴费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后予以发放。
  4.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此项补助。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当地应在1个月内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补助。对2022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当地应在2023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二)实施要求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账户。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方便当地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招收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办机构可协调教育部门予以身份认定,也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包含高校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毕业证书号等信息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放。
  3.按照国家、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的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对上级部门下发的疑点数据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4.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按省相关文件执行。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失业补助金标准仍按市城区、绥芬河市340元/月、其他县(市)300元/月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和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渠道,推广“免跑即领”模式,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五、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申领渠道,简少要件、简化程序,推广线上办理模式。
  六、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全市延续实施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牡人社函〔2022〕34号文件执行。
  八、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
  全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个特困行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要求,按照黑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各县(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健全科学规范严格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防人防,通过信息比对、数据共享验证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定期核查比对待遇申领,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二)切实推进政策落地见效。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精准掌握政策,不得扩大实施范围,降低认定标准。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优化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机制,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发改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效果,推动政策落实。税务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需求,提供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三)切实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等,持续优化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免报即发、免跑即领,提早释放政策红利,避免出现超期办理,未及时兑现政策红利的情况。
  (四)切实强化宣传引导力度。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渠道,强化政策向市场主体、向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推送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按照“四个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督办,确保各县(市)区加快落实惠企利民政策,全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点情况和重点问题、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级相关部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牡丹江市财政局            牡丹江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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