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8-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和《黑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黑乡兴组发〔2021〕1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在加强全面考核基础上,精准设置考核内容,突出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安排,体现新发展阶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汇聚全市力量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坚持客观公正。针对主要目标和任务,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三)坚持正向激励。加强结果应用,加大考核“优秀”等次县(市)区激励力度,引导县(市)区党委、政府比担当、比作为、比实绩,形成比学赶超氛围。
      (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分级考核,突出考核重点,提高考核针对性。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乡兴办”)及各专项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分级负责,市级全面考核县(市)区,县级参照本办法负责考核乡镇。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坚持乡村全面振兴,统筹考核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农村改革等。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纳入考 核范围。
        第七条  年度考核重点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具体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建设、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乡村基层组织和人才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六个方面工作实绩,以及统筹推进和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第八条  考核内容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考核重点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对县(市)区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指标权重。考核指标以及权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年度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乡村振兴局、市乡兴办和各专项小组办公室参照《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考核指标、具体分值、评分标准和评分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工作动态进展,以及日常调研、督查暗访等情况,市乡村振兴局、市乡兴办和各专项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市乡村振兴局和各专项小组综合考核和县(市)区自评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基础分均为100分。  县(市)区考核结果为综合加权得分,即:市乡村振兴局和各专项小组综合考核得分×80%+县(市)区自评得分×20%。各项指标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和市级行业部门调度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内,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有关经验做法在全国或者全省推广的,分别予以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被主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出现重大涉农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分别予以扣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乡兴办及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实绩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内容、评分细则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展自评。各县(市)区依据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开展综合考核。市乡村振兴局、市乡兴办及各专项小组,根据平时调度掌握工作情况和县(市)区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增减分项,按照各自赋分权限给出专项评价分数,由市乡村振兴局汇总综合评价分数。各专项小组赋分权均为15分,市乡村振兴局赋分权为10分。
        第十八条  初步确定考核结果。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乡兴办及各专项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和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集体会商,初步确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或“较差”四个等次确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组织部门了解掌握,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对照考核办法要求,逐项检查核实,对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工作成效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严禁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严禁泄露考核工作秘密,严禁干扰、妨碍考核工作。对失职失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考核过程反复填报表格和报送材料、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问题,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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