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试点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07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促进构建化妆品市场社会共治模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黑龙江省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省局2018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将在三个县(市、区)启动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试点工作。

  试点建设以“一街多点”为主要内容,制定了“街区”和化妆品经营单位建设标准。化妆品经营单位类型包括商场超市、美容院、专卖店、美发店、妇婴专用品店、酒店、批发市场(商店)等。

  “街区”建设标准:“一街”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均纳入建设范围;一街内化妆品安全基础较好或影响大,化妆品经营单位数不少于10家;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应基本掌握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街道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街(区)内未发生重大化妆品安全事故;街(区)内应设置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或电子屏幕;公众对街(区)内化妆品经营秩序满意度达90%以上。

  化妆品经营单位建设标准11项:1.资质合法。化妆品经营单位均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2.守法经营。化妆品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认真执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追溯体系,要本着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的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统一张贴关键岗位操作规范等制度、统一产品台账、统一验收记录等;3.产品合法。化妆品经营单位均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或备案的证明文件;4.产品来源可追溯。建立购进台账,所售化妆品能够提供合法企业出具的购货票据;5.质量合格。所售化妆品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合格标记)或规定的检验报告;6.仓储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所售化妆品按相应仓储条件保存,离地离墙10公分;7.禁售产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化妆品经营单位所售化妆品上级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9.建立产品投诉、召回处理记录;10.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1.化妆品经营单位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定并遵守合法诚信经营承诺。

  该局将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逐步形成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风险监管、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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