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22

 
  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生产的淀粉。(生产日期2022-01-08)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经营者信息:绥芬河市拓然生鲜超市,经营者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原电业局改造,35102

  委托生产企业信息:牡丹江市智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永安路东新安街34号。

  生产企业信息: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生产企业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新立村。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牡丹江市智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淀粉62.5公斤,销售62.5公斤;绥芬河市拓然生鲜超市购进不合格淀粉2.5公斤,销售2.5公斤。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4日对绥芬河市拓然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绥芬河市拓然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处字【2022198号)。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1日对牡丹江市智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牡丹江市智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处字【2022202号)。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914日对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25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罚告【202235号)。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1

 

  附件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购进/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标准值

  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

  1

  牡丹江市西安区永盛食品厂

  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乡大直街

  绥芬河市拓然生鲜超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原电业局改造,35102

  淀粉

  2022-01-08

  菌落总数

  n=5,c=2,m=10000,M=100000

  18000;28000;27000;20000;18000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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