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12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2.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3、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参保待遇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三)医疗救助的待遇标准
  1.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2.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资金统筹使用,救助限额具体如下: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万元;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万元;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4万元。
  3.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2)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2400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为6000元。
  4.门诊费用救助比例
  对参加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慢性病门诊用药、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住院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比例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80%救助。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5%救助。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50%救助。
  5.住院费用救助比例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60%救助。
  三、出台意义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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