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4-27

  各缴存职工:

为保障广大缴存职工权益,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调整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业务政策。此阶段性支持政策依据我市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办理的业务

1.合理延长提取业务认定时限。购买商品房自住住房、产权转让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拍卖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提前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或提前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延期办理业务。上述提取业务,因疫情防控期间停业导致提取证明材料认定时限超过1年的,提取证明材料认定时限可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以购买商品房自住住房为例,2021年4月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证明材料认定时,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认定时限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2.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经核定后,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合理延后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31日前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能正常还款且已出现2期(含2期)以内逾期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大队不进行逾期催收,不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提取额度的业务

1.2022年4月,疫情防控停业期间,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已满12期,但未能办理提取业务的,在2022年5月31日前,可按实际还款情况,提取13期还款本息金额。

2.2022年4月,疫情防控停业期间导致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无房状态满1年但未能办理提取业务的,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实际无房状态情况,市区可提取金额19500元;县(市)可提取金额15600元。

三、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法院冻结时间

因疫情防控期间停业导致法院已经冻结的缴存职工账户未能办理续冻的,可延长上述冻结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

四、服务网点预约和咨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0453-12329

光华办事处:56106405610706

江南办事处:66106016610607

西三办事处:56106565610657

林口办事处:56106815610682

海林办事处:56106615610664

穆棱办事处:31801863180182

宁安办事处:56106715610672

东宁办事处:561069056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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