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牡气联规﹝2021〕1号牡丹江市气象局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12-13     时效: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黑龙江省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现对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范围(包含原森工、农垦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工程和场所);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商场、医院、车站、景区、酒店、居民住宅小区);桥梁、铁塔、索道、塔吊、龙门架、钢质脚手架、路灯等建(构)筑物;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防雷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甲级可从事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装置检测,乙级可从事第三类防雷装置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组织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四、市气象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1.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2.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其他单位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3.应当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4.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有疑问可向牡丹江市气象局(0453659901904538126178)咨询。

 

【图解】政策解读:牡丹江市气象局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