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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公管委发〔2021〕9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10-25     时效:现行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且互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和委托本市公积金中心将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办理其它提取业务。

缴存人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第四条(五)(六)(七)(八)(九)不在此规定范围)。

第三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缴存人近6个月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五)(六)(七)(八)(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提取办结时应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缴存人被公积金中心列为失信人员的、被法院强制冻结账户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部分产权,成为售房人的共有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须市公积金中心向购房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信息,购房信息真实有效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非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翻建、大修、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户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户口
簿的另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空白且不能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视为未婚;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提供户口
簿(已“迁出”的,可认定为直系亲属,另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受托人与委托人非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

(四)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十五条办理提取业务须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

第十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配偶及共有人每套房仅可分别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未标明购房金额的,另须提供标明购房金额的纳税申报表或房产交易申报表或增量房申报表);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房发票(须标明购房增加部分金额);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买卖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业票据;

(六)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属农业户籍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村委会批准建房的证明或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规划许可证、建造房屋材料的税务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购买翻建房屋材料的税务发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具有三级以上鉴定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危房鉴定等级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购买大修房屋材料的税务发票;

(十)购买异地自住住房,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须标明购房金额)。

第十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借贷合同(首次提取提供)、还款明细、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未体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证明);

(三)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四)提前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提前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须提供借贷合同、还款凭证或还款明细、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未体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证明)。

第十八条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租赁自住住房的,须缴存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提供户口
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往来票据。

第十九条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老旧小区改造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被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文件或通告(被纳入牡丹江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名单并公示的无需提供)、每户分摊费用决议或明细、实际出资证明(付款发票或收据);

(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或明细、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条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表。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大使馆证明及其翻译件。

第二十二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失业就业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关部门或原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或干部退职申报审批表;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第二十三条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失业就业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关部门或原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或干部退职申报审批表;缴存人已经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贷款或变更借贷合同至继承人名下,方可提取。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小额继承、共同继承另须签订《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声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书或法院调解书(缴存人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少于3000元的免提供,提供第一顺位继承人关系证明)。

第五章提取时限

第二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确认提取时限: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每套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后1年内,不得办理该套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业务;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买卖公有住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

(六)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办理;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办理;

(八)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形确认提取时限: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每偿还贷款本息满12期提取一次,存在逾期且未偿还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每偿还贷款本息满12期提取一次;

(三)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须提前偿还贷款之日1年内办理,存在逾期且未偿还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提前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提前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须提前偿还贷款之日1年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须缴存人在本市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的,须缴存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状态每满1年提取一次,该提取业务以实际发生租房行为的时间为准,不可预先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票据发放之日起1年内办理。

第二十八条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须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文件或通告、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发布之日1年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提取。

第六章提取额度

第三十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或房产交易申报表或增量房申报表、不动产房产管理平台显示的购房金额不一致的,取最低值作为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

第三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实际发生费用。

第三十二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形确认提取额度: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提取之日近12期还款本息之和;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提取之日近12期还款本息之和;

(三)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提前偿还贷款额度;

(四)提前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提前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提前偿还贷款额度。

第三十三条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按下列情形确认提取额度:

(一)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每年不超过18000元,县(市)每年不超过14400元;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缴存人实际承担的租赁费用。

第三十四条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按下列情形确认提取额度:

(一)老旧小区改造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缴存人实际出资部分;

(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缴存人分摊费用。

第三十五条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含利息),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利息),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七条各办事处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缴存人携带提取凭证到各各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告知;需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需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收到协助核查缴存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复函之日办结;

(三)付款:以转账方式将资金转至缴存人借记卡中。

第三十八条网厅业务大厅提取办理范围及程序:

(一)网上业务大厅提取办理范围

1.缴存人本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2.缴存人本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3.缴存人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

4.缴存人本人已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满6个月的。

(二)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缴存人本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出申请;

2.系统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系统告知;

3.付款:以转账方式将资金转至缴存人借记卡中。

第八章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缴存人公开发布提取业务相关信息,缴存人应给予关注。

第四十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业务当日,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一次性告知缴存人,需向房屋管理、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缴存人应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应严格进行提取业务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四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本市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自住住房或同一套自住住房反复多次交易的;

(三)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买自住住房的;

(四)其他存疑的。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缴存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责令缴存人限期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并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情节严重的,须向纪检部门通报。缴存人被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个人账户被法院强制冻结的,不得办理提取业务。

第四十五条对伪造商品房买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等提取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市其他提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4月3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19〕11号)和市公积金中心2019年4月11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牡公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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