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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教联规〔2021〕1号 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 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1-12-31     时效:现行有效

 

  各县 (市)区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教育局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牡丹江市公安局
 
 
              牡丹江市财政局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配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配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配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配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四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第五条 对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餐补助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外配餐管理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
  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配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抽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
  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的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章 配餐单位选择和退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十四条 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择优选择配餐单位.
  ()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务,应由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用餐实际需求和家长委员会申请,向家长委员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配餐单位名单,广泛听取家长意见,研究讨论后由家长委员会确定集体配餐单位,并合理确定配餐企业供餐周期.学校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要有详实记.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轮换机制.
  ()家长委员会确定配餐单位,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配餐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
  离等情况.家长委员会与配餐单位协商科学合理确定配餐质量餐量价格缴费方式服务周期等配餐服务内容.
  ()配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可由学校与配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 (合同).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校外配餐单位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材费标准缴费方式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协议 (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 (合同)、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营养
  素供给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家长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协议 (合同)向配餐单位缴纳学生餐费.配餐单位负责学生餐费收缴工作,建立收费留痕制度,保留用餐人员缴费记录,并将学生订餐信息返学校,为班主任发放营养餐依据.鼓励配餐单位建立学生集体配餐信息大数据中心监管云APP等平台,加强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实行配餐单位退出机制,配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为学校配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配餐的校内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二十一条 学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配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 (货单).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配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四条 将中小学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范畴.由配餐单位支付学校学生用餐管理服务人员所需经费,缴入学校基本账户,支付标准按配餐单位雇佣社会人员入校服务管理应付费用标准确定,配餐单位不得按照参与配餐服务学生人数支付,不得直接向教职工支付.由学校以课后服务费方式向学生用餐管理服务人员发放,原则上同一学年执行同一标准.把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作为中小学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配餐的分配和餐后的清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珍惜食物的认识,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
  干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第五章 配餐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配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
  第三十一条 配餐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二条 配餐单位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一周将下周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每周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具备 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十四条 配餐单位要严格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 ()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三十六条 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
  临时健康检查.
  第三十七条 配餐单位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 (色标)管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三十八条 配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九条 配餐单位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四十条 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一条 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 (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
  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 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
  ,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配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四十五条 配餐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科学确定配餐成本构成,合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
  第四十六条 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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