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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牡政规〔2018〕1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9-02-18     时效:已失效

  牡政规〔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牡丹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聚焦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突出重点防控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6%、10%以上;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确保达到88%的底线基础上,力争达到9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全市空气质量力争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各县(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40μg/m3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1天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三)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企业搬迁改造。加快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制定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实行等量减量置换,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利用法律手段倒逼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水泥行业规范管理的生产企业和项目,关停退出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产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铁、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对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生产高硫分高灰分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各区域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严格执行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一证式”管理。核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规范固定源信息化监管常态化运行,逐步与生态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快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挂账销号。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到2020年,全市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实施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燃煤电厂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在产火电机组全部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号、6号、7号机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超低排改造。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一)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调查,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达到国家及省有关计划要求。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体系油气回收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加强运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参与)

  (十二)推进各类园区提质增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十三)加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力度。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培育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十四)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参与)

  (十五)加强散煤管控。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强化散煤替代。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鼓励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加快现有煤矿选煤设施升级改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十六)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优先实施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条件的地区,要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积极推广洁净煤替代散煤燃烧。(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依托“俄气”引进工程,早日实现市“气化丹江”目标,为我市提供充足气源,提高我市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市政府、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市)、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十七)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继续发挥牡丹江市整治取缔燃煤锅炉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作用,以各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建设、工信、质监等部门配合协作,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积极推广煤炭提质和分质分级、洁净型煤和高浓度水煤浆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严格落实执行省出台的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九)加快清洁能源发展。争取“俄气”管道引入牡丹江,积极推进哈尔滨辰能集团阳明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东宁市和平村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以及荒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等一系列清洁能源利用项目。有序发展风电,加快推进我市已核准风电项目建设,尽快并网发电;整体推动我市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在具备开发条件地区开展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纳入省级规划的13个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及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促进重点河流流域水电开发。探索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切实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我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二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推进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铁路运输量。开展清洁运输行动,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中铁哈尔滨铁路局集团公司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二十一)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推广应用步伐,扩大推广应用数量规模。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逐步扩大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力争实现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60%以上。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严格执行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和纯电动船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三)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牡丹江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牡丹江机场分公司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牡丹江海事局、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中铁哈尔滨铁路局集团公司等参与)

  (二十四)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五)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按照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实施管控。稳妥推广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各县(市)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土地优先用于植树种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处按职责负责)

  (二十七)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落实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用地、用电等政策。探索扶持发展企业自营、农民合作社兼营和经纪人专营等收储运服务网络,开通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订单收购模式。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二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主体责任,建立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措施。按照《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牡丹江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建立强化督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参与)

  (三十)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2%。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六、强化预警预报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一)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加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提升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三十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我市预警方案、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充实完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重污染应对分预案,明确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牡丹江供电公司参与)

  (三十三)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四)实施水泥熟料错峰生产。在冬季采暖期间,全面实施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行时间,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和取暖锅炉污染物排放叠加。水泥窑每年自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窑。对未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三十五)实施采暖期错峰起炉。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供热企业制定分时分区差异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锅炉错峰起炉计划,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按早中晚三个时段错峰起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参与)

  七、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征车船税的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加大现有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八)优化调整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监控体系、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20年底前,实现县(市)区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完成高架源和重点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三十九)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落实执行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严格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溯。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四十)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开展烧结冶炼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一)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深化网格监管制度,以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污染天气防控、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等为重点,加强工业炉窑、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措施,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市)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四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健全完善环保督察体系,通过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和相关专项督察,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四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嫌刑事犯罪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参与)

  十、加强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研究实行对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指导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单位阐释生态环境保护和健康生活理念,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与)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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